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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协议招标公告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4-13     字号:    
 
  根据《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2006年第2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08年度输美338/339类、340/640类、347/348类、349/649类、638/639类、647/648类、847类实行协议招标。现就2008年度第二次协议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二次协议招标数量
  上述各类别2008年度第二次协议招标数量见附件一。

  二、协议招标投标资格及企业可投标数量
  (一)投标资格。凡符合《办法》规定,对美国有上述类别出口实绩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均可参加此次相应类别的协议招标,下列情况企业除外:

  1、企业未通过业绩核查且相关类别2007年1-7月对美出口业绩已作归零处理的,该企业相应类别不参加本次招标;   

  2、2007年1-7月出口业绩仍在复核中的企业暂不参加本次招标,招标委员会将为其保留数量,根据核查结果决定企业是否可参加投标。

  前述“出口实绩达到一定规模”指根据本条第(二)项计算得出的本次招标企业可投标数量(即最高投标量)须大于或等于第(三)项规定的最低投标量。

  (二)本次招标企业可投标数量。按照各企业2007年8月1日-12月31日的出口实绩(详见本公告第三条“出口实绩”)及《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计算得出其相关类别2008年度第二次可投标数量(最高投标量)。

  (三)最低投标量。考虑到商业上的可操作性,各类别分别设定最低投标量,具体见附件一。

  (四)未投标数量的处置。企业可在具备投标资格的类别上,在本企业该类别最高投标量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本次协议招标,如企业未投标或投标数量低于其最高投标量,则视为全部放弃和部分放弃其可投标数量。企业所放弃的数量不再保留在该企业名下,由招标委员会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处置。

  三、出口实绩
  出口实绩统计范围:1、仅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计入企业出口实绩;2、金额等于或小于800美元商用样品出口到设限地区的不计入其对设限地区出口实绩。已根据这些企业的海关统计数据及《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做了业绩换算。

  四、投标资格审核
  1、附件二、三所列企业信息不全的(缺少企业13位进出口代码或中文名称),企业如需投标,须于4月10日前,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补充企业信息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附件二、三所列企业符合以下三种情况,需申请数量合并计算的,须于4月10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数量合并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情况一:一家企业有两个以上海关编码的(各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相同);   
  情况二:相同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不同的;   
  情况三:企业名称不同且海关编码也不同但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相同的。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数量合并申请不予处理。

  3、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上述1、2、3项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如需进一步核对的,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4月17日之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以传真件形式报纺织品招标办公室复核(申请合并数量的企业须列明合并前后有关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审核工作完成后,申请企业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封存备查。

  4、附件三所列企业,在2007年6月1日前办理电子投标密钥的企业,因电子密钥中CA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参加此次投标,须更新电子密钥中的CA证书。请更新企业于2008年4月25日前将原有的电子密钥、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纺织品招投标电子密钥申请表、责任书及必要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报送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当地代表处,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当地代表处核实企业身份,并保留企业提交资料的复印件,在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更新电子密钥的CA证书。

  如需投标但尚未办理电子投标密钥的企业,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五《电子投标技术操作指南》规定的程序,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当地代表处申领并安装电子密钥。企业须在4月25日下午5点前通过“电子招标企业信息服务系统”录入企业电子信息并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从该系统上获得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放的“电子投标软件V3.0”程序使用许可号,逾期不予办理。企业电子信息中的海关编码必须与本公告附件二、三中的海关编码一致。

  五、协议标价格
  具体见附件一。

  六、投标
  本次协议招标采用电子投标方式进行。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应在5月6日上午9:00至5月8日晚上6:00之间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将电子标书发送至招标办公室,并在5月8日前将本企业全额投标保证金(由企业根据本企业所投标类别、所投数量及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协议标价格计算加总得出投标保证金)以同城信汇、异地电汇方式一次性交纳到(到账)指定银行帐户。

  “电子投标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请参见本公告附件四“电子投标技术操作指南”,相关技术问题可通过登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或电话咨询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客服热线:010-67870108,拨通后按号码1再按号码3)。

  投标保证金缴纳帐户信息如下:收款人: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2600024798。支付系统行号(电汇):302100011243,同城交换号(信汇):953。相关财务问题可登陆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网站“招标专栏”(www.ccct.org.cn)或电话咨询(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财务部电话:010-67739343)

  七、评标规则
  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投标数量和价格等要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交纳投标保证金两项要件,并经招标办公室审核电子标书与所交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致的,即为中标。

  下列情况将被视为废标或自动放弃协议招标:
  (一)无相关类别投标资格的企业所投的标书;   
  (二)高于最高投标数量或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标书;   
  (三)低于协议标价格的标书;   
  (四)纸面标书等未按本公告规定的形式发送的标书;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发送的电子标书或在规定时限内发送两次及两次以上的电子标书;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投标保证金交纳到(到账)指定银行帐户的;   
  (七)投标保证金不是一次性交齐的;   
  (八)根据电子标书合计的投标保证金和实际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一致的;   
  (九)由其他企业、组织或自然人代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以同城信汇、异地电汇之外其他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十一)不符合《办法》或招标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中标结果公布
  招标办公室预定于5月21-22日通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t.org.cn)公布初步中标结果。各投标企业也可登陆“电子招标企业信息服务系统”查询本企业中标情况。投标企业如对初步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正式中标结果由招标委员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www.mofcom.gov.cn)。

  九、中标金
  正式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企业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中标金,企业无需再交纳。未中标企业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无论中标数量使用情况如何,中标金不予退还。

  十、领证和转让
  正式中标结果公布后,各中标企业即可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中标后获得的许可数量允许转让。转受让通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转受让平台”进行。

  十一、其他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协议招标工作。   
  (二)协议招标的相关政策和信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t.org.cn)、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发布。   
  (三)招标办公室联系电话: 010-67739327、67739213、67739208,传真:010-67719297。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010-67870108,(拨通后按号码1再按号码3),传真:010-67800343。
  (四)本公告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一、
协议招标数量、最低投标量和价格  
  二、
企业出口业绩(采用海关统计)      
  三、
具备投标资格企业(最高投标量)      
  四、
电子投标技术操作指南      
  五、
各类别M1、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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